武汉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学杂费实施办法》的通知
(武财教〔2007〕114号)
区财政局、教育局:
根据《
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鄂政发〔2006〕37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全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学杂费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06〕4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武政〔2006〕5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7年4月16日
武汉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
免收学杂费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学杂费工作,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全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学杂费的实施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免收学杂费是指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除学杂费(含信息技术教育费)。
第三条 享受免收学杂费政策的范围及资金负担办法:
1、东西湖、汉南、蔡甸、江夏、黄陂、新洲6个区区政府所在地以外和洪山区的花山、左岭、九峰3个乡,所有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学杂费,资金由中央、省、市、区财政共同承担;
2、东西湖、汉南、蔡甸、江夏、黄陂和新洲6个区区政府所在地及洪山区的天兴、建设2个乡,持有本市农业户口且在户籍所在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杂费,资金由市财政承担;
3、中心城区持有农业户口在户籍所在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杂费,资金由区财政承担;
4、城镇低保家庭在户籍所在地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学生免收学杂费,资金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
5、本市特殊教育学校(盲、聋、哑等)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杂费,资金由市财政承担。
第四条 免学杂费补助资金,是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区财政必须确保补助资金及时落实到位,并按规定全部用于学校公用经费支出,不得用于人员经费支出和基本建设支出。严禁任何部门、单位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截留、滞留、挤占和挪用,或用于平衡财政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