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对县(市、区,含部分市直和农场,下同)分配新增补贴资金考虑粮食播种面积和粮食产量两项因素,其中:对所有县(市、区)按粮食播种面积核定,每亩补助10元;对53个列入中央和省财政财力奖励范围的产粮大县(市、区),在每亩补助10元的基础上,再按其粮食产量占53个产粮大县粮食总产量的权数分配资金。
(一)粮食播种面积以《湖北农村统计年鉴》为依据,按分县(市、区)2004年的早稻、中稻、晚稻、小麦和玉米的播种面积确定。
(二)粮食产量以《湖北农村统计年鉴》为依据,按53个列入中央和省财政财力奖励范围的产粮大县(市、区)2004年的早稻、中稻、晚稻、小麦和玉米的产量确定。
三、新增补贴资金的管理和拨付
(一)新增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纳入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管理。省、市、县三级财政部门均在同级农业发展银行(包括代理机构,下同)开设的“粮食风险基金存款”专户下,单设“综合直补资金”专账,对新增补贴资金实行单独核算。乡(镇)财政所在本县(市、区)政府确定发放“一折通”的金融机构开设粮食综合直补资金专户。要确保新增补贴资金专户管理、专账核算、封闭运行。
(二)新增补贴资金通过粮食风险基金专户逐级拨付到县(市、区)。中央财政将补贴资金拨付到省后,省财政厅按照现行的财政管理体制,在4月底之前将新增补贴资金拨付到市(州、林区)和县。市和恩施州财政局收到省财政拨付的新增补贴资金后,于3个工作日内拨付到所辖区和县(市)。
粮食综合直补资金专户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下发。
四、对种粮农民实行综合直补的实施办法
(一)在全省范围内,对种植稻谷、小麦、玉米的种粮农民(包括国有农场、农垦企业的粮食生产者,下同)给予综合直补。
(二)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省财政厅下达的新增补贴资金规模,原则上以现行直补面积为基础,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核定对农户统一的综合直补标准,并将补贴的具体品种、面积和标准情况,报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备案。
(三)各县(市、区)根据全县(市、区)统一的综合直补标准和核定的农户补贴面积,将综合直补资金计算和分解到农户,确保于6月底前一次性兑现到农户。
(四)综合直补资金对农户的发放程序和办法,比照粮食直补资金的发放程序和办法执行。
(五)兑付农民的综合直补资金,必须向农民发放补贴通知书。通知书中应明确综合直补资金的补贴面积、补贴标准、补贴金额等,让农民清楚对今年柴油、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预计增支,国家给予了补贴。同时,将农户的补贴情况填入《湖北省农村税费改革政策监督卡》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