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财政局关于对种粮农民柴油、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增支实行综合直补的实施意见
(鄂财商发〔2006〕18号)
各市、州、林区、县(市、区)财政局、农业局、税改办、农发行、农村信用社:
《关于对种粮农民柴油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增支实行综合直补的实施意见》已报请省政府批准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根据此意见,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尽快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抓紧贯彻落实。
附件:关于对种粮农民柴油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增支实行综合直补的实施意见
二○○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附件:
关于对种粮农民柴油化肥等农业生产
资料增支实行综合直补的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完善石油价格形成机制综合配套改革方案和有关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6号)和财政部《关于对种粮农民柴油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增支实行综合直补的通知》(财建密电[2006]3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省财政将中央财政拨付的新增补贴资金,对种粮农民2006年柴油、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预计增支实行综合直补。现就新增补贴资金对下分配和对种粮农民的发放办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新增补贴的基本原则
新增补贴坚持“综合算账、突出重点;一次发放、直补粮农”的原则。
(一)综合算账、突出重点,是将财政部核定我省的2006年种粮农民柴油、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增支补贴款,实行综合测算,不按柴油、化肥等单项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变动算账。同时突出重点,省对县(市、区)资金分配时,在按播种面积进行测算的基础上,适当拿出部分资金,对53个列入中央和省财政财力奖励范围的产粮大县(市、区)给予补贴,以落实中央要求向产粮大县倾斜的精神。
(二)一次发放、直补粮农,是根据省对县(市、区)核定的2006年种粮农民柴油、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增支补贴款,省财政一次性将补贴资金全部拨付到县(市、区),县(市、区)财政部门一次性将补贴发放到农户,期间不再随柴油、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的实际价格变动而变动。补贴资金全部用于补助种粮农民,并充分利用已建立的粮食直补渠道,直接拨付到农户,不增加中间环节。
二、新增补贴资金的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