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高新技术企业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营业中断保险的补贴标准可高于出口信用保险、高管人员和关键研发人员团体健康保险和意外保险的补贴标准。
根据各单位申请情况,试点期间分批审批科技保险费用补贴资金。为鼓励科技企业购买科技保险的积极性,补贴比率分批次递减。各保险产品的首单,原则上给予最高比率的科技保险费补贴。
根据科技企业投保年份的上一年高新技术产值规模控制补贴资金最高限额。年产值在5000万元以下的,控制在10万元以内;年产值在1亿元以下的,控制在15万元以内;年产值在1.5亿元以下的,控制在20万元以内;依此类推,最高补贴额不超过35万元。
第八条 获得科技保险费补贴的单位应按要求填报科技保险统计表格,接受科技局、市财政局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任何单位不得骗取、截留或挪用科技保险费补贴资金。对违反规定的,依照《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追究有关人员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在科技保险试点两年期满后另行修订。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
科技保险费补贴申报表
申请单位 | | 单位代码证 | |
公司注册地 | | 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号 | |
法人代表 | | 联系人及电话 | |
银行账号 | | 开户银行及行号 | |
科技保险种类 | 保险额 | 保险期限 | 缴纳保险费 | 备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