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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财政局、市信息产业局关于印发《武汉市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项目预算管理

  第十一条 市信息产业局根据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及年度产业发展重点,会同市财政局在确定年度项目预算安排原则和重点的基础上,制定并发布年度软件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并在网上公开发布,网址:www.whbii.gov.cn。
  第十二条 根据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确定的范围和要求,各项目申报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报告(含经费支出概算)及相关材料报送市信息产业局。
  项目申报单位隶属各区(开发区)的,应将项目申报资料送同级相关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签署意见后再报市信息产业局。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市信息产业局共同组织由技术和经济等方面专家组成的专家评审委员会,对项目申报资料进行论证和评审。对于经评审确定的项目,统一纳入“武汉市软件产业项目库”,并按照“突出重点、择优安排”的原则,编制并下达年度软件专项资金项目计划及预算安排。
  对于进入武汉市软件产业项目库但当年不能安排的项目,可考虑在下年度优先安排。
  第十四条 根据批准确定的预算,项目承担单位与市信息产业局签订《武汉市软件产业专项资金项目实施责任书》,市财政局向项目承担单位拨付资金。

五、财务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软件专项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和国库集中支付。
  第十六条 企业(单位)收到的无偿资助项目专项资金,用于研究开发费用的,冲减相关费用支出;用于设备仪器等固定资产购置的,国有企业计入国家资本金,股份制企业和其他企业计入资本公积。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使用软件专项资金必须严格遵循现行的财务会计制度,实行专帐核算、专人负责。严禁挤占、挪用专项资金。严格按照项目实施计划认真组织项目的实施,严禁随意变更和调整实施计划。项目执行期内每年年末应及时向市信息产业局书面报告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及项目实施情况。
  第十八条 市信息产业局负责软件专项资金项目的组织实施及日常管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定期组织开展项目检查,定期汇总报送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及项目实施情况。项目实施完成后,经项目承担单位申请,应及时会同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按项目责任书对项目进行验收,并进行项目实施后的绩效评价。
  第十九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信息产业局负责对软件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对涉及弄虚作假,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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