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汇总报送上年度项目预算执行情况;
(二)根据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及年度产业发展重点,提出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的申报、论证和初审;
(三)编制年度软件专项资金项目计划及预算安排草案;
(四)会同有关部门对实施完成的项目进行验收;
(五)监督检查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软件项目的具体实施,具体职责如下:
(一)按照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的要求,编报项目可行性报告、经费支出概算及相关材料;
(二)负责项目实施及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以及签定的项目责任书,提交项目实施成果或相关资料;
(四)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按要求提供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有关财务资料。
三、申报范围和条件
第八条 软件专项资金以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研发、推广应用及产业化项目为重点支持对象,具体为:
(一)产业发展总体规划及各类专项规划中对软件产业发展有关键带动作用的重点项目;
(二)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研发及产业化项目;
(三)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出口和软件外包项目;
(四)通过CMM(能力成熟度模型)和CMMI(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二级以上认证的软件企业业务补贴;
(五)软件公共服务体系项目。
第九条 申请使用软件发展专项资金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武汉市行政区域范围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以上)或事业法人;
(二)符合国家和省、市软件产业发展规划、产业技术发展方向和软件产业化政策,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市场前景好、科技含量高、技术先进、创汇能力强、带动效应大,有较好的预期经济效益。
(三)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在技术水平上处于国家、省、市领先地位;
(四)从事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关服务,以及从事软件基地、园区建设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单位,其产销情况已纳入全省及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软件统计范畴。
第十条 每个项目的资助数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并且项目承担单位有等额以上的自有配套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