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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农业企业贷款财政贴息办法》(试行)的通知

武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农业企业贷款财政贴息办法》(试行)的通知
(武财农〔2006〕539号 2006年10月26日)


各有关区财政局:
  现将《武汉市农业企业贷款财政贴息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

  武汉市农业企业贷款财政贴息管理办法(试行)

  根据中央、省市关于“三农”工作的系列文件精神和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为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鼓励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农业,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市财政对我市农业企业贷款给予贴息。为规范农业企业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贴息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申报农业企业财政贴息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充分利用本地优势条件,优化农村经济结构,促进农业增效,吸纳农村富余劳动力,带动农民致富增收。
  (二)生产产品符合国家环保卫生质量安全标准,守法经营,依法纳税,增加地方税源。
  (三)企业贷款必须是从国家批准的各类商业银行(含信用合作社)所借的贷款。
  (四)申报企业必须填报《武汉市农业企业贷款财政贴息申报表》,并附贷款合同、贷款发放凭单和付息凭证等申报材料的复印件。
  (五)从事农产品加工的国家、省、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如属集团公司,农产品加工产值须占集团公司经营总收入的60%以上。产品科技含量高,竞争力强,具有一定发展潜力加工型龙头企业优先。
  (六)从事种养业和以本市农副产品为主要原材料进行生产、加工、流通的龙头企业,基地面积1000亩以上,吸纳本市农村劳动力50人以上(年使用劳动力6000个工作日以上)或带动农户100户以上的龙头企业优先。
  (七)年度内市发改委等部门给予了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贴息的企业,原则上不再安排财政贴息。
  二、贴息范围、期限、比率和年限
  (一)贴息范围。
  1、农业产业化和农产品加工企业:技改和设备引进贷款、农产品收购贷款、种养业种苗(种子)贷款。
  2、乡镇企业:技改贷款、设备引进贷款。
  (二)贴息期间。本年度对上年一月至十二月所发生的贷款贴息。
  (三)贴息额度和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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