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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财政局关于编制全市2008年财政决算(草案)与部门决算的通知

  (三)切实抓好决算编审和培训工作。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决算工作。要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进一步理顺工作流程。特别要统筹安排决算培训工作,加大决算报表和软件的培训力度,确保决算工作人员深入领会填报口径,熟练掌握决算软件。要配备必要的数据库、计算机、服务器等软硬件设备,在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给予充分保障。
  (四)全面开展部门决算批复工作。按照《预算法》与《预算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决算在经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自批准之日起20日内向各部门批复决算,各部门应当自本级财政部门批复决算之日起15日内向所属各单位批复决算。部门决算批复既是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要求,也是促进加强部门预算管理、提高预算执行水平、保证决算权威性的要求。各区、各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全面开展决算批复工作,进一步提高部门决算工作质量。
  (五)充分利用决算数据,提高财政管理水平。各区、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决算分析工作,通过充分挖掘、分析和使用决算数据和资料,发现预算编制和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找出财政管理和财务核算的薄弱环节,分析财税政策的执行效果,评价财政对经济社会事业投入的绩效,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依据,促进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水平进一步提高。
  二、市财政与区财政结算事宜
  (一)关于上级补助收入的编报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上级补助收入的决算管理,各区要将上级财政对本区的税收返还及补助,全额列入本级决算。各区要确保决算内容完整、数额准确,自觉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本级决算的监督。
  (二)2008年度市财政与区财政结算事项
  2008年度市财政和各区财政结算中,属于正常上解、补助和预算执行中一般上划、下划、追加、追减的事项,仍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的有关规定办理;属于国家统一的财政经济政策,需要市财政和各区财政单独结算的事项,根据市财政局关于2008年年终财政决算单独结算事项的通知文件办理。各区应按照有关要求,如实提供数据资料,并事先核对清楚,以便及时办理结算。
  三、财政总决算报送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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