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基础信息的数据库调整应当严格依据批准的《审核表》进行,具体操作由市财政局预算编审中心会同预算单位实施。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预算编审中心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复核制度,加强对基础信息数据库调整的监督管理。应由两名以上(含两名)人员调整基础信息数据库,核实具体调整结果与批准的意见是否一致,并在《审核表》上加盖“市直部门预算基础信息审核专用章”。
第十七条 基础信息数据库调整后,市财政局预算编审中心应当做好以下后续工作。
(一)将调整后的基础信息,及时同步到部门预算系统。
(二)将调整后的基础信息,通过网络传输到预算单位。
(三)将《审核表》二至五联反馈给有关业务处室和预算单位。
(四)整理《审核表》及有关文件资料,并分类存档。
第五章 基础信息管理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将做好市直部门预算单位基础信息填报、调整的培训、指导工作。预算单位要积极配合市财政局,做好本部门、本单位的基础信息的录入、审核、汇总、上报等工作,确保各项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九条 市财政局将加强对市直部门预算基础信息库的监管,健全考核、监督、约束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对单位的基础信息进行检查。经检查发现单位由于虚报、瞒报基础信息资料,主管部门审核不严,直接影响部门预算支出的,除对虚增预算支出予以调减外,并视情节轻重,依据《
预算法》和《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第二十条 市财政局有关部门要加强基础信息库的安全管理,防止意外事件发生,定期备份基础信息,条件成熟的,按预算年度实行异地备份。
第二十一条 市直部门预算基础信息的涉密事项,按《保密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