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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市直部门预算基础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六)其他需要采集的基础信息。
  第九条 基础信息采集方法。预算单位根据具有审批权限的管理部门制发的批准文件,运用部门预算基础信息库,按照基础信息库对应的项目和格式制成电子表格,如实填报基础信息。
  第十条 申报调整。预算单位对采集完成的基础信息,实行按部门“逐级汇总、统一申报”的管理方式。
  (一)基层预算单位采集本单位变动的基础信息后,填报《市直部门预算基础信息库调整申请审核表》(附后,以下简称《审核表》)一式五联,与基础信息变动的文件依据、电子表格等资料,一并报送一级预算单位。无基层预算单位的由一级预算单位直接向市财政局报送。
  (二)一级预算单位应当审核、汇总所属单位报送的《审核表》、文件依据和电子表格等,分别在《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后,一并报送市财政局。

第三章 基础信息的审核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对预算单位报送的基础信息进行严格审核。审核方式主要包括真实性审核、合规性审核、逻辑性审核。
  真实性审核是通过与编制、人员、车辆等相关管理部门提供的单位基础信息对比,对各项基础信息真实状况进行的审核。
  合规性审核是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法律、法规及各项影响单位基础信息变动的政策因素等,对基础信息进行的审核。
  逻辑性审核是在部门预算基础信息库中设立指标间相互校验功能,对基础信息间的逻辑关系进行的审核。
  第十二条 审核的主要内容。对预算单位采集的基础信息,主要核实以下内容。
  (一)《审核表》反映的内容与提供的文件依据是否一致。
  (二)《审核表》反映的数据与提供的电子表格是否一致。
  (三)工资、津补贴信息变动与有关部门批复变更的工资政策调整、正常调资的金额是否一致,或者与工资单内容是否相符。
  (四)电子表格内容导入到部门预算基础信息库,是否顺利通过逻辑审核。
  (五)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十三条 审核的主要程序。预算单位采集的基础信息与申请调整报告,统一由市财政局预算编审中心受理。由市财政局预算编审中心会同对口业务处室提出初步意见后,报局领导审核批准。

第四章 基础信息的数据库调整

  第十四条 基础信息的数据库调整,由市财政局统一进行管理,未经审核批准的,任何预算单位不得自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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