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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市直部门预算基础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动态管理原则。预算单位对发生变动的基础信息,应当及时进行采集,提出申报调整意见,经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再进行数据调整,确保基础信息反映的内容与实际发生情况保持一致。
  第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对基础信息采集的范围、指标、时点、格式等事项,实施统一口径,统一管理,并负责在市直部门预算编制前,将基础信息及时传输到部门预算系统。
  预算单位具体负责本单位基础信息的采集、变动申报工作。

第二章 基础信息的采集与申报调整

  第六条 预算单位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信息采集。
  (一)因机构“划、转、撤、并”,以及单位性质、领导职数、人员和车辆编制发生变化等原因引起单位概况信息发生变更的。
  (二)因人事变动(含在职人员变更为离退休)、人员工资政策调整、正常调资等原因引起在职人员信息变更的。
  (三)在职人员经人事部门批准办理离退休手续,或因离退休人员工资政策调整、离退休人员减员等原因引起离退休人员信息变更的。
  (四)因车辆购置、报废、调拨等原因引起交通工具信息变更的。
  (五)因新建、维修、拆除等原因引起房屋建筑物信息变更的。
  (六)其他应当予以调整的基础信息。
  第七条 对发生变动的基础信息,预算单位应当根据业务需要,分别运用集中采集和日常采集两种方式进行采集。
  集中采集是指为满足预算编制需求,新增或变更采集指标时,需大规模更新各项基础信息,由市财政局明确采集指标和范围,对预算单位统一布置后,预算单位按规定时间逐级审核上报的采集活动。
  日常采集是指为适应预算单位基础信息动态管理的要求,预算单位可随时上报本单位基础信息变更情况和有关文件依据的采集活动。
  第八条 基础信息的采集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单位概况:单位名称、单位性质、领导职数、人员及车辆编制等。
  (二)在职人员:在职人员的基本信息,工资、津补贴信息等。
  (三)离退休人员:离退休人员的基本信息,工资、津补贴信息等。
  (四)交通工具:车辆牌照号码、类别、使用年限等。
  (五)房屋建筑物信息:房屋建筑物购置或修建时间、资产原值、房屋类别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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