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市直部门预算基础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武财编〔2008〕155号)
市直各预算部门和单位:
近年来,在市直各部门和单位的大力支持配合下,我市初步建立了“两库一体系”的部门预算编制信息平台。为进一步规范部门预算编制行为,深化部门预算改革,确保部门预算单位基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提高基本支出预算编制质量和效率,我局制定了《武汉市市直部门预算基础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向我局反馈。
二○○八年三月二十五日
武汉市市直部门预算基础信息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直部门预算基础信息管理,促进基础信息采集和更新工作有序进行,进一步提高基本支出预算编制质量和管理水平,根据《
财政部关于完善和推进地方部门预算改革的意见》(财预[2006]406号)等有关精神,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直各预算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预算单位”)的基础信息管理。
第三条 预算单位基础信息包括单位概况、在职人员、离退休人员、固定资产(含交通工具、房屋建筑物),以及与基本支出预算编制有关的信息等。
第四条 市直部门预算基础信息管理原则。
(一)真实性原则。基础信息应当真实反映预算单位实际情况,填报准确,不得隐瞒或虚报。
(二)合法性原则。基础信息应当符合《
预算法》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
(三)准确性原则。预算单位编制、人员基本情况应当以本单位的编制文件、人事档案为依据,人员工资情况以国家、省和市工资政策标准为依据,并参照实际执行情况,单位主要资产等公共资源情况以单位相关资产账目为依据,各项数据应当真实、准确、有效,做到不重不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