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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州直城镇社区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

  (三)支持社区卫生机构的发展
  1.落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人员编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是政府举办的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新机编办〔2007〕270号文件要求,落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人员编制,保证全额工资及时到位。
  2.确保社区卫生服务用房。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业务用房,由所在县市政府负责保障。今后在城镇新建和改建的居民区中,按标准(不少于150平方米)预留小区医疗卫生用房,提供给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使用。
  3.加强社区卫生队伍建设。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要对口支援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免费提供人员进修、培养。卫技人员晋升中级以上职称的必须到社区卫生机构服务半年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要启动社区全科医师、公共卫生医师、护士的岗位培训工作,确保在2010年前基本实现所有社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达到相应的岗位执业要求。
  4.建立健全双向转诊制度。县级以上医院要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立双向转诊制度,规范转诊流程。对社区卫生机构转来的患者及时接诊,同时将康复期患者和诊断明确的慢性病患者转回社区卫生机构继续治疗。
  5.做好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衔接工作。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站和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基金支付范围,在支付比例上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倾斜。
  6.加强药品管理降低药品价格。县市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药品管理,逐步实现统一采购、统一配送,减少中间环节,保证药品质量,提高基本用药目录内的药占比,降低价格。
  (四)强化社区卫生机构管理。社区卫生承担着“六位一体”的职能,加强对社区卫生机构管理,协调和处理好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相关单位的关系,对于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1.理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关系。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参照乡镇卫生院的管理模式,实行以县市卫生行政部门管理为主,街道办事处协同配合的管理模式。县市卫生局要全面负责社区卫生的业务工作、人员培训、督导检查和考核等。各街道办事处作为政府派出机构,对推进社区卫生服务、提高社区居民健康水平负有重要责任,应积极协调辖区内各方力量,支持和帮助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支持社区卫生服务的发展。
  2.明确相关部门对社区卫生的业务指导。县市计划生育、疾控中心、妇幼保健等部门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有着业务指导的职能。各部门要结合各自业务,定期安排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考核评估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接受业务部门的指导,努力完成计划生育、公共卫生等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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