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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州直城镇社区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

  (一)做好设置规划。各县市要按照区域卫生规划统一设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综合考虑人口、服务半径等因素,按照街道办事处所辖范围规划设置一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同时根据需要可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下设置若干社区卫生服务站。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政府举办为主;社区卫生服务站举办主体可多元化模式,可由政府举办,也可依靠社会力量举办。要通过调整现有卫生资源,优化城镇卫生资源的配置与利用,促进优质卫生资源向社区转移。各县市可将政府举办的部分医院和地处城镇内的卫生院、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医疗机构,按社区卫生服务的要求进行转型或改制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服务站。按照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用公开招标等方式,吸引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举办社区卫生服务站。
  (二)严格准入程序。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必须符合区域卫生设置规划,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申报、审批、注册登记等手续。县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审批。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由符合条件的公立医疗机构提出申请,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提出意见,由县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社区卫生服务设置规划审批,报州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社区卫生服务站:由符合条件的各类医疗机构提出申请,经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居委会提出意见,由县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社区卫生服务设置规划审批(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吸引社会力量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在招标过程中要充分征求居委会、街办或镇政府和辖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意见)。
  四、推进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全面开展
  各县市应高度重视,加快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建设,确保2008年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正常运转和工作任务的全面落实。
  (一)加快社区卫生机构的建设步伐。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按照规划和设置要求尽快建立和完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服务站,配强人员,配备必要的设备。
  1.健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伊宁市要新建2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6个社区卫生服务站,并完善已成立的6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1个社区卫生服务站;奎屯市要新建2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0个社区卫生服务站,并完善已建立的3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6个社区卫生服务站。其他八县要在县城所在镇尽快建立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
  对于一级医院转型改造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标准进行规范;对二级医院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能独立设置的要独立设置,中心的收费价格要和原医院区别开来,不能高于一级医院的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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