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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8年州直安全生产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十条”)的有关精神,由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公司伊犁分公司进行主营矿山、建筑施工企业、公共聚集场所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保险。
  (九)强化重点行业和领域的监督管理
  20.建立健全州、县市、乡镇三级道路交通安全组织协调领导小组,由部门、县市、乡镇一名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全面落实预防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一把手负责制,推行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体系。
  积极开展创建“平安畅通县市”的建设工作。伊宁市、奎屯市进一步完善平安畅通工程。州建设等部门积极指导、规范市区道路规划设计。
  21.继续推行四项强制措施,严格控制无牌无证机动车上路行驶。一是严禁石油销售营业点给无牌无证机动车加油;二是严禁机动车维修站点给无牌机动车提供维修服务;三是交警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无牌机动车上路行驶,除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外,还要及时报告当地安监、交通等部门,并联合进行责任倒查,追究加油、维修单位的责任;四是公安交警部门积极争取优惠政策,降低机动车上牌办证费用,积极组织上门服务,减轻农牧民负担。
  拖拉机年度检验合格率达90%以上,拖拉机换牌率、驾驶员换证率达100%。
  经贸委要进一步加强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的落实,年内组织一次集中报废活动。
  22.所有煤矿强制推行安装瓦斯监控设施设备和联网系统,并保证正常运行。
  23.年内完成《2006年--2008年消防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各项目标任务并进行考核。年内完成昭苏县、特克斯县、巩留县、尼勒克县、察布查尔县以及新源县的那拉提镇、伊宁县吉里于孜镇、霍城县水定镇城镇消防规划编制并经过审批;加快特勤消防站、普通消防站以及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在年内,伊宁县、霍城县、新源县、霍尔果斯口岸务必建成特勤班,无现役消防力量的察布查尔县、尼勒克县年内建成政府专职消防队,配足配齐消防器材装备,优化消防装备结构,尤其是消防队员最基本的防护装备;将消防工作纳入新农村、社区建设,并开展自查考评工作;各县市应在乡一级机构建立义务消防队,配置手抬机动泵等基本消防装备。落实消防业务经费,其中奎屯市不少于60万元,伊宁市不少于50万元,其他各县市不少于25万元;伊宁市、霍城县、伊宁县、昭苏、霍尔果斯口岸年内应购置一辆消防车;加快市政消火栓建设,年内伊宁市新增消火栓70个,奎屯市40个,新源县、霍城县各25个,伊宁县14个,其它各县、都拉塔口岸增加15个。伊宁市、奎屯市各要新增消防水鹤4个,新源县、霍城县、伊宁县、霍尔果斯口岸各新增2个,其他县、都拉塔口岸各新增1个;已建成的消火栓完好率达到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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