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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8年州直安全生产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总体目标
  州直范围内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控制在269人以下,一次死亡3--9人较大事故起数不超过4起,不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重大事故。亿元国内生产总值(GDP)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1;工矿商贸就业人员十万人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3.6;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10;煤矿百万吨死亡率3.34。
  四、工作措施
  (一)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责任追究
  1.建立安全生产“三方”责任制度。继续实行安全生产行政首长负责制、“一岗双责”制度和企业主体责任制,建立和完善从业人员遵纪守规责任制。完善“一票否决”制度,把安全生产纳入精神文明创建和各级干部政绩、业绩考核内容,在工作决策和评优选先中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
  实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管理。州人民政府与直属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重点企业、有关驻伊单位签订责任书,根据年终考核的结果,按照20%的比例,对考核为先进的县市奖励10000元,对考核为先进的负有重要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奖励5000元,对考核为先进的条管单位、企业和其他部门州人民政府给政策,部门自筹资金进行奖励。对考核为不合格的县市、企业,罚款10000元,对考核为不合格的部门和条管单位罚款5000元。
  2.完善事故责任倒查制度,强化责任过程监督。对辖区内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一个月内连续发生2起一次死亡2人道路交通事故的单位实行黄牌警告和责任倒查;对较大事故和事故死亡总人数超过控制指标的实行“一票否决”。
  对发生重大火灾事故、交通等死亡事故、一次重伤3人以上的职工伤亡事故的机关、事业单位实行黄牌警告和责任倒查。
  3.完善科学的目标指标考核体系,力求考核体系、方式创新。根据各单位的工作实际,制订量化指标,实行季度统计和通报制度,加强生产事故过程控制的动态管理;发挥考核体系的科学管理作用,调动各单位的积极性,形成争先创优的良好风气。
  (二)深化安全生产“执法年”建设,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力度,规范执法程序
  4.严格遵守职权法定的原则。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限开展行政执法活动,做到不越位、不缺位、不错位。
  行政执法工作,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进行。
  规范使用行政执法文书,建立案卷评查制度。行政执法必须使用统一格式的法律文书,禁止以通知、通报、公告等形式代替行政处罚决定书。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会同法制工作机构对本部门行政执法案卷进行定期评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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