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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伊犁州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试点实施办法(试行)》部分事项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伊犁州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试点实施办法(试行)》部分事项的通知
(伊州政办发〔2008〕41号)


自治州直属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霍尔果斯、都拉塔口岸管委会:
  为进一步解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问题,切实减轻参保居民个人负担,提高医疗待遇水平。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伊犁州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试点实施办法(试行)》(伊州政办发〔2007〕132号)部分内容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如下:
  一、将试行办法中第二部分第(三)条“参保范围。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内的中小学阶段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下同)、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男满60岁以上、女满55岁以上)、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员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修改为“参保范围。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内的中小学阶段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下同)、少年儿童、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员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将试行办法中第二部分第(六)条第2项第(1)款的“…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三级医院600元、二级医院400元、一级医院及基层医疗机构为200元…”调整为“…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三级医院600元、二级医院300元、一级医院及基层医疗机构为80元。低保人员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三级医院300元,二级医院200元,一级及基层医疗机构为80元。…”。
  三、将第二部分第(六)条第2项第(1)款的“…一级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统筹基金支付55%,二级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50%,三级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45%…”调整为“…一级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统筹基金支付70%…”,二、三级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维持不变。
  四、将参保人员生育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参保居民生育住院生产期间符合职工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服务设施目录》的接生费、手术费、检查费、药品费、床位费、取暖费(不含计划生育费、婴儿用品费)等生育医疗费实行定额报销,标准为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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