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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南宁市认定国有企业工资拖欠办法》的通知

南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南宁市认定国有企业工资拖欠办法》的通知
(南劳社字[2007]42号)


各县、区(开发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经贸局,财政局,各有关国有企业,各企业主管部门(总公司):
  为了积极稳妥地解决我市国有企业工资拖欠问题,根据国家、自治区劳动工资的有关政策规定以及我市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南宁市认定国有企业工资拖欠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遇到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集体企业拖欠工资可参考执行。

南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南宁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南 宁 市 财 政 局

二〇〇七年八月二日

  南宁市认定国有企业工资拖欠办法

  为了积极稳妥地解决我市国有企业工资拖欠问题,根据国家、自治区劳动工资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工资拖欠的认定依据
  (一)确认劳动关系,明确工资拖欠对象;
  1、以企业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作为确认劳动关系的主要依据。若企业未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则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认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的有关规定确认劳动关系;
  2、按职工提供正常劳动的工时记录、考勤记录等原始工作台帐确认工资拖欠对象。
  (二)根据企业财务报表、会计凭证及有关材料,确认工资拖欠数据
  1、企业当年应付工资账本;
  2、企业当年会计凭证;
  3、与考勤表、工时记录相对应的当期在岗职工工资明细表;
  4、经市社保机构核定的企业当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表和名册;
  5、其他材料。
  二、工资拖欠认定标准
  (一)在正常生产情况下,按当期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核实;
  (二)如劳动合同没有约定工资标准的,则按照依法制定的现行有效的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规定的工资标准核实;
  (三)企业经济效益下降或停产,经工资集体协商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决定降低工资支付标准的,按降低后的工资标准核实;
  (四)无上述标准的按照当年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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