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南宁海关、自治区国税局、自治区地税局
转发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第二批不在试点地区的文化体制改革
试点单位名单和新增试点地区名单的通知
(桂财税[2007]43号)
各市、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南宁海产各隶属海关(办事处):
现将《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第二批不在试点地区的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单位名单和新增试点地区名单的通知》(财税[2007]3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文化体制改革的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我区试点地区的转制单位名单已经中央文化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复核批准,具体名单附后,按财税[2007]36号文件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二、我区试点地区文化单位具体名单,由自治区文化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南宁海关审定,并由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和南宁海关另行发布,按财税[2007]36号文件规定享受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