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外省个人来我区临时从事应税劳务取得收入,需向经营地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发票的,按上列(一)、(二)款规定办理。
(四)对外省的单位纳税人来我区临时从事经营活动,应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经营地地税机关办理报验登记后,领取发票自行开具或到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三、代开发票申请表、合同、付款方书面证明等材料由地税机关留存,随同代开发票装订归档,以备查验。
四、对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主管地税机关必须严格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足额征收税款和收取发票工本费。代开的普通发票上要注明完税凭证号码;同时在征收税款的完税凭证上要注明代开的普通发票号码。
五、主管地税机关要加强对代开普通发票的监督检查工作,办税服务厅负责人(如:领导岗或计征股长)要按月对纳税人提供的代开发票相关证明材料是否齐全、完整,代开发票手续是否合法,是否依法足额征收税款,代开发票装订归档是否及时等情况进行抽查、复核,切实加强监管。
六、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按本通知执行。
附件:
代开普通统一发票申请表
年 月 日
申请单位
(个人)名称
联系电话
申请单位
经办人姓名
申请个人或申请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号
付款单位
(个人)名称
应税劳务名称
数量
单价
小写金额
合计
小写金额:
大写金额:
声明:本申请人填写的以上内容真实、可靠、完整,如有虚假,愿承担法律责任。申请人签(章)字: 年 月 日
税收缴款书号码
发票号码
税务机关审批意见
减免税、不征税依据:
经办人:
年 月 日
注:本表一式两份,分别由主管税务机关和申请人各收执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