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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简化代开普通发票手续的通知

  (三)对外省个人来我区临时从事应税劳务取得收入,需向经营地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发票的,按上列(一)、(二)款规定办理。
  (四)对外省的单位纳税人来我区临时从事经营活动,应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经营地地税机关办理报验登记后,领取发票自行开具或到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三、代开发票申请表、合同、付款方书面证明等材料由地税机关留存,随同代开发票装订归档,以备查验。
  四、对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主管地税机关必须严格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足额征收税款和收取发票工本费。代开的普通发票上要注明完税凭证号码;同时在征收税款的完税凭证上要注明代开的普通发票号码。
  五、主管地税机关要加强对代开普通发票的监督检查工作,办税服务厅负责人(如:领导岗或计征股长)要按月对纳税人提供的代开发票相关证明材料是否齐全、完整,代开发票手续是否合法,是否依法足额征收税款,代开发票装订归档是否及时等情况进行抽查、复核,切实加强监管。
  六、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按本通知执行。

  附件:
  代开普通统一发票申请表

  年  月  日

  申请单位
  (个人)名称

  联系电话

  申请单位

  经办人姓名

  申请个人或申请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号

  付款单位
  (个人)名称

  应税劳务名称
  数量
  单价
  小写金额

  合计
  小写金额:

  大写金额:

  声明:本申请人填写的以上内容真实、可靠、完整,如有虚假,愿承担法律责任。申请人签(章)字:                  年  月  日

  税收缴款书号码

  发票号码

  税务机关审批意见
  减免税、不征税依据:

经办人:
年 月  日

  注:本表一式两份,分别由主管税务机关和申请人各收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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