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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简化代开普通发票手续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简化代开普通发票手续的通知
(桂地税发[2007]126号 2007年4月10日)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进一步简化办税程序,切实提高地税机关工作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开普通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现将我区地税机关代开普通发票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代开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一)单位或个人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以下简称“货运发票”),每日(次)金额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下的,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并经地税机关办税窗口审核确认一致后予以代开:
  1.申请代开发票人的税务登记证副本;
  2.填写《货物运输业代开发票申请表》。
  (二)单位或个人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货运发票,每日(次)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并经地税机关办税窗口审核确认一致后予以代开:
  1.申请代开发票人的税务登记证副本;
  2.货物运输合同或付款方书面确认证明(原件或传真件);
  3.填写《货物运输业代开发票申请表》。
  二、关于代开其他普通发票
  (一)单位或个人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除货运发票外的其他发票(以下简称“代开发票”),每日(次)金额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下的,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并经地税机关办税窗口审核确认一致后予以代开:
  1.申请代开发票人(单位的为经办人,下同)的合法身份证件原件;
  2.填写《代开普通统一发票申请表》。
  (二)单位或个人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每日(次)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并经地税机关办税窗口审核确认一致后予以代开:
  1.申请代开发票人的合法身份证件原件;
  2.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对劳务服务项目、单价、金额等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原件或传真件);
  3.填写《代开普通统一发票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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