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决定的通知
(桂财税[2007]45号 2007年4月17日)
各市、县(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城区(开发区)分局、直属局、稽查局,区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2006年12月31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83 号,以下简称《决定》),对1988年制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原
《条例》的部分内容作了修改,并重新公布。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的通知》(财税[2007]9号),现将贯彻《决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抓紧调整税额标准,扩大征税范围
国务院决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将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税额在原
《条例》规定的基础上提高2倍,即大城市由0.5至10元提高到1.5元至30元;中等城市由0.4元至8元提高到1.2元至24元;小城市由0.3元至6元提高到0.9元至18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由0.2元至4元提高到0.6元至12元。同时,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外资企业)纳入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土地利用状况和地价水平等,合理划分本地区的土地等级。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每一等级土地的具体适用税额标准,报自治区、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税额标准原则上应在2006年实际执行税额的基础上提高2倍。多年未调整税额标准的地区。调整的力度应大一些。毗邻地区在制定调整方案时,要注意沟通情况;经济发展水理相近的区,税额幅度不应相差过大。要使税额幅度能够客观地反映本地区经济发展程度和地价水平。
对外资企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各地要充分利用土地使用权权属登记、土地使用费征缴等相关信息,通过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源普查等多种方式,全面、准确地掌握外资企业的户数和占地情况,逐步建立和完善税源数据库。要严格执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对政管过程中遇到的新问题,要认真研究,妥善解决,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自治区财政厅和自治区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