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发票领购、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
(桂地税发[2007]134号 2007年4月26日)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进一步简化办税程序,规范发票管理,切实提高地税机关行政效能,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现将我区地税机关发票领购、审核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财务核算健全、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实行查账征收的纳税人,地税机关可按批量供应方式发售发票,实行批量供应领购方式的纳税人,应当按其申报期(按月或按季等)填报《 年 月发票领、用、存报表》(一式两份,见附件1)给发票管理岗,由发票管理岗将相关信息录入《广西地税信息系统》,旧发票存根联由税源管理岗(税收管理员)根据管理的实际情况,每年实行定期或不定期核查。纳税人领购发票时赁《发票领购簿》即可办理。
二、除按批量供应方式发售发票外,地税机关按验旧购新、交旧购新方式发售发票。纳税人实行验旧购新、交旧购新发票领购方式的,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以下两种方法之一进行办理:
(一)税务机关比照本通知第一点的方式进行发票发售和相关业务管理。
(二)纳税人必须持旧发票存根联和《发票使用情况表》(一式两份,见附件2),到地税机关审验或缴交,并凭《发票领购簿》领购新发票。
三、选择本通知第二点的第二种方法进行办理的,纳税人报验、缴交旧发票时,地税机关按“先接收旧票,再发售新票,后审核旧票”的方式进行办理。
税务机关接收旧票时,发票管理岗清点发票份(本)数,将清点情况与纳税人提交的《发票使用情况表》信息互相核对,如相符,在《发票使用情况表》“发票管理部门接收意见”处签署意见,签字确认后将《发票使用情况表》接收联退给纳税人,并将旧票收回;如不相符,当场告知纳税人,要求其重新审核、修改,经双方确认后,将《发票使用情况表》接收联退给纳税人,并将旧票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