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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办税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四章 办税公开的程序和期限

  第十二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按以下程序进行办税公开:

  (一)各直接责任部门提出拟公开意见后提交本级地税机关办税公开办公室;

  (二)本级地税机关办税公开办公室对各直接责任部门的办税公开意见或报告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批准公开。

  (三)办税公开的具体实施由承担宣传工作的部门负责。

  第十三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根据公开事项执行时限确定公开期限,几具有相对稳定性或经常性的办税事项应长期公开,阶段性事项定期公开,临时性事项随时公开。具体公开时间和期限见《目录》。

第五章 办税公开的方式和途径

  第十四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在办税服务厅、“12366”纳税服务热线、税务网站、报刊、电视等场所和媒体实施办税公开。

  第十五条 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办税服务厅建设,确保顺利、及时实施办税公开。

  第十六条 广西首府地方税务服务中心要加强12366纳税服务热线的管理,不断拓展服务功能,加强对纳税服务数据与信息的统计、分析、维护和管理,完善税收法规库和纳税咨询问题库,定期整理和公布“12366”和税务网站受理的重大税收问题,及时、准确地发布涉税信息。

  各级地税机关应根据广西首府地方税务服务中心反馈、通报的情况和问题,研究改进和完善办税公开和纳税服务工作。

  第十七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加强本级地税机关政务网站的功能建设,以适应全面实施办税公开工作的具体要求。办税公开事项应以政务网站为主动公开的主要载休,除不宜使用网站进行公布的个案项目外,均应通过税务网站向全体纳税人公布。

  第十八条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适时开通短信平台服务,应用信息化平台高效的开展办税公开。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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