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指纳税人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享有的各项权利和履行的各种义务。
(二)纳税服务工作规范。包括地税机关开展纳税服务工作的内容、方式和承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标准、程序及激励与监控措施等。
(三)办税程序。包括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资格认定、纳税申报、缴纳税款、发票管理、税收减免的有关规定等。
(四)征收管理。包括税收管理员规范以及税收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税收认定与核定结果,包括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税额核定、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等情况与结果。
(五)税务检查。包括税务检查权限和稽查工作规范等。
(六)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许可行政审批项目。指
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规定的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许可税务行政审批项目。
(七)税务行政收费项目。指国家物价部门、财政部门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如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发票工本费等。
(八)税务行政处罚。包括税务行政处罚的执法主体、权限、依据、标准和程序以及组织税务行政听证的地税机关名称、举行听证的程序、时限和相关资料等。
(九)举报投诉监督。包括税务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受理纳税人投诉部门和监督举报电话、税务人员违反规定的责任追究等。
(十)税务机构和职责。包括税务机构的设置、职责、权限、办公地址、联系方式以及税务执法人员职责规范等。
(十一)税收法律救济。包括负责税务行政复议、税务行政诉讼和税务行政赔偿的地税机关内设机构名称,纳税人申请税务行政复议、诉讼和赔偿的程序、时限和相关资料等。
(十二)税务师事务所管理。包括税务师事务所设立条件、审批程序、所需资料,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情况以及年检结果等。
(十三)其他应公开的事项。
第十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严格根据《全国税务系统办税公开目录》(国税发[2006]172号文件;以下简称《目录》中各公开事项所规定的公开具体内容,全面、完整、真实、准确地进行公开,不能缺失事项细目、缺少应有的内容要素、意思表达含糊或者使用容易引起歧义的语句。
第十一条 各级地税机关要根据《目录》,结合工作实际,及时制定调整、补充、完善本单位办税公开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