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负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税公开的各项要求,统筹协调、管理全区各级地税系统办税公开工作。
(二)负责对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拟公开项目的审核批准。
(三)对已公开项目的变更、撒销或者终止的审核批准。
(四)对有关部门拟暂不宜公开或者不能公开的项目的审核备案。
(五)负责组织开展由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税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大件,由其它自治区级国家机关发布的税收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发布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等政务信息的办税公开工作。
(六)办税公开的宣传工作。
(七)其它与办税公开有关的工作。
第六条 自治区地税局的办公室、税政、法规和征收以及直接面向纳税人的部门、机构是办税公开的直接责任部门,在自治区地税局办税公开办公室的组织和协调下,根据有关工作规范,负责与本部门和机构工作职责直接相关的办税公开事项的具体落实。
第七条 各级地税机关除须对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发布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等政务信息在本辖区内统筹安排向纳税人进行公布和宣传外,还应当对本级机关制定的与社会公众有关的各类规范性文件、制度、规定、工作流程及其它根据规定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进行全面、准确、详细的公开,保证纳税人能够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三章 办税公开内容
第八条 办税公开包括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主动公开是指地税机关对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
依申请公开是指具体事项所引发的权利、义务、利益和损失只涉及部分人和事,不必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根据自身需要向有关地税机关提出申请,地税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程序向申请人公开。
第九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主动公开的内容,除包括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外,主要是指税务系统内外普遍关注和涉及广大纳税人利益的环节和事项,具体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