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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办税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西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办税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
(桂地税发[2007]148号 2007年4月27日)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办税公开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自治区地税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办税公开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进依法治税,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办税公开工作效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65号)、《关于深入开展政务公开的意见》(国税发[2006]69号)和《关于进一步推行办税公开工作的意见》(国税发[2006]172号)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办税公开,是指地税机关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充分保障纳税人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提高纳税人办税效率、规范税收管理权力运行,在税收征收、管理、检查和税收法律救济的过程中,以适当的方式,向纳税人全面、准确公开相关涉税事项和具体规定的政务服务行为。

  第三条 全区各级地税机关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基本准则,依法、全面、及时的开展办税公开,务求实效。

  除涉及国家机密和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外的涉税事项和具体规定,都应当向纳税人公开。

第二章 机构设置及部门职责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税机关应设置本单位的办税公开办公室。办税公开办公室负责人由本级地税机关负责人指定;办公室成员由负责宣传、税政、法规、征收管理、纳税服务工作的部门负责人组成。办税公开办公室负责本级地税机关办税公开工作的管理和实施。

  第五条 自治区地税局设办税公开办公室,由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协调管理。办税公开办公室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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