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继续深化安置改革工作。自谋职业是推进安置改革的有效途径,是安置工作的发展方向。在做好就业安置的同时,各市州要不断总结经验,完善政策规定,加大工作力度,积极引导和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确实无力安置城镇退役士兵就业的地方,可采取以自谋职业为主,就业安置为辅的方法,确保重点安置对象的安置。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切实落实《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05〕107号)精神,在就业服务、社会保障、教育培训、个体经营、税收、贷款、落户等方面给予政策优惠。公安、教育、财政、工商、税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确保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各项优惠政策落到实处。各级政府要通过财政预算安排和收取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等渠道筹措资金,确保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足额发放。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档案由户口所在地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免费为其保管,党、团组织关系原则由就业单位接收,无单位的由落户地乡镇、街道接收。
各级劳动、教育和民政部门要努力做好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的培训和就业服务工作,按照“培训促进就业,政策扶持就业,指导服务帮助就业,环境氛围激励就业”的工作思路,将办理自谋职业安置手续和无法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作为就业培训的重点,通盘考虑,优先安排。各级教育培训机构对退役士兵参加入学考试应予以适当照顾。各级安置和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强化就业服务,为自谋职业、自主创业退役士兵提供免费的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并为符合条件的提供小额担保贷款,帮助他们自主创业。城镇退役士兵在待分配期间,由入伍前户口所在地政府按照《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规定,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按月发给低保金。
四、做好农村退役士兵的生产生活安排。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把做好农村退役士兵培养、使用作为繁荣农村经济、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采取有效措施,抓出成效。要结合当地实际,在教育培训、生产服务、技术指导、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等方面给予支持。要鼓励和支持有专长的退役士兵创办经济实体,推荐优秀退役士兵作为基层组织的后备力量,发挥他们在农村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骨干作用。对生产、生活、住房方面确有困难的,当地政府应给予扶助,符合农村低保的给予低保,确保基本生活不发生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