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理下达安置任务。依据《
兵役法》“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包括非国有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都有承担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义务。中央在甘单位、省属企业安置计划,由省劳动保障厅与省民政厅按照企业在职职工总数6‰的比例下达。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和群众团体安置计划由省人事厅与省民政厅共同下达。各市县政府负责所属企业和非国有企业安置计划的下达。对省上未下达计划的中央、省属企业,各市县可以协商下达,但不能重复下达。
(二)切实抓好安置计划的落实。各部门和各企事业单位(含中央在甘企事业单位),要正确处理劳动人事制度改革与支持国防建设的关系,大力支持地方政府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接到安置计划后,要及时制定接收方案,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安置任务。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或拒绝接收安置任务,不得下发针对城镇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文件,不得限制下属单位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为适应企事业单位对新增员工素质的要求,接收单位可以通过考试择优录用城镇退役士兵。因接收单位原因导致城镇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从当地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当月起,由接收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给生活费。确实无力完成全部安置任务的单位,经下达安置计划部门同意,可实行部分安置任务有偿转移。有偿转移金收取标准和程序,按照《甘肃省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及资金管理办法》(甘民优〔2002〕35号)的规定执行。
(三)严格执行退役士兵安置政策。各市州、各部门和各单位要将转业士官、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受奖者、伤残士兵和烈士子女列为重点安置对象,优先予以安置。从非军事部门直接招收的士官,按照总参谋部、教育部、民政部《关于从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中直接招收士官的通知》(参动〔2008〕47号)精神,凡服满第三期服役年限退出现役的士官,由入学前常住户口所在地县市区或上一级政府安置,也可以由其父母、配偶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县市区政府安置。从部队办理了复员手续的三期以上士官,政府不负责安置工作。需要到配偶所在地落户口的,应准予办理落户手续。对入伍、退伍手续弄虚作假、档案中缺少主件材料、占用农村指标入伍、非户口所在地入伍、无《非农优待安置证》以及从农村入伍后购买城镇户口的退役士兵,一律不享受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