困难性减免是指根据《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东省外商投资企业征免房产税若干规定〉等14项规章的决定的通知》(粤地税函〔2002〕453号)第二条规定,对免征税期满但纳税仍有困难的外商投资企业,经地方税务机关审批,可继续定期给予减免城市房地产税。
第六条 纳税人享受报批类减免城市房地产税,应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称地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及相关资料,经审批后执行。纳税人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审批确认的,不得享受减免城市房地产税。
第七条 特殊政策性减免的减免税期限超过1个纳税年度,由广州市地方税务局(以下称“市局”)进行一次性审批。纳税人发生不符合减免税条件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地税机关报告,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后,停止其减免税。
困难性减免由纳税人主管地税机关报市局进行逐年审批。
第八条 报批类减免税审批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各区(市)地方税务局(以下称地税局)收到纳税人申请后应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实地核实,并将核实情况记录在案。各区(市)地税局提出减免税审核意见后以书面请示连同实地调查记录和纳税人申请资料报送市局。
(二)市局对各区(市)地税局上报资料进行审核后,根据纳税人困难情况及各区(市)地税局意见,经市局分管局领导、涉外税务管理处处长及经办人员共同组成的审批小组合议,提出减免税审批意见。
(三)涉外税务管理处根据合议意见及有关资料起草批复文稿,报办公室审核并呈局领导审签,以正式文件批复各区(市)地税局。各区(市)地税局根据市局批复结果函复纳税人。
第九条 报批类减免税审批应按以下时限办理:
(一)各区(市)地税局应当自受理纳税人特殊政策性减免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市局报送请示及资料;市局自收到请示及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批复各区(市)地税局。
(二)各区(市)地税局每年受理纳税人困难性减免税申请后,于当年7月10日前向市局报送有关审批资料;市局于当年8月15日前批复各区(市)地税局;各区(市)地税局于当年8月30日前将减免税批复结果送达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