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按2%、个人缴费按1%计征;
3、工伤保险:单位缴费按0.5%计征;
4、生育保险:单位缴费按0.5%计征。
(二)个体工商户养老、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缴费比例具体是:
1、养老保险:按20%计征(单位缴费按12%、个人缴费按8%);
2、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按2%、个人缴费按1%计征;
3、工伤保险:单位缴费按0.5%计征;
4、生育保险:单位缴费按0.5%计征。
(三)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具体缴费比例:按20%计征(单位缴费按12%、个人缴费按8%)。
(四)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具体是:
1、综合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按7%,个人缴费按2%计征(退休人员个人不缴费)。
2、住院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按5%计征(职工个人不缴费)。
3、公务员医疗保险补助:依照、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单位缴纳医疗补助金按2.5%计征(在职和退休人员都应缴费)。
三、申报办法
根据以上规定,具体申报办法如下:
(一)全市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缴费单位”)应于8月15日前向所属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税时,同时按本通知规定的缴费基数和各险种征缴比例,申报应缴的社会保险费,并按有关规定同时填报《汕头市社会保险费综合申报表》(以下简称《表一》)及《汕头市社会保险费个人明细变动申报表》(以下简称《表二》)。
个体工商户首次申报缴费时,须携带《工商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灵活就业人员到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和代理社会保险事务服务机构申报缴费。
(二)缴费单位按规定需填报的表格一式三份,地方税务机关接受申报确认后,退还缴费单位两份。缴费单位应于8月25日前,凭经所属地方税务机关确认接受申报的表格到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业务及资料更改手续,否则将无法记录个人帐户。
(三)从9月起至下次调整止,缴费单位当月参保职工的人员、缴费工资与上月相同的,只需填报《表一》;当月参保职工和缴费工资有变动的,需同时填报《表二》,并按上述的报送时限和方法执行。
(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的申报从8月1日起按新基数申报。
1、参保单位申报参加医疗保险(含新参保和办理增减员)应在每月1至25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办理参保手续,于次月15日前到地税部门办理缴纳医疗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