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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汕头市2008至2009年度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和申报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汕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汕头市2008至2009年度
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和申报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汕劳社[2008]109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汕头市人民政府颁发《关于调整我市2008至2009年度社会保险费征收和社会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汕府[2008]97号)和《汕头经济特区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汕府[2002]120号)的规定精神,现就汕头市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和申报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缴费基数
  (一)全市企业职工的养老、失业、工伤、生育保险以本人当月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收入为缴费基数。参保人当月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收入高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454元的300%的,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即7362元(2454元×300%)为缴费基数;低于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797元的60%的(含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为零,下同),以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即1078元 (1797元×60%)为缴费基数。1078元至7362元之间的,按实申报。
  (二)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养老、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缴费基数,由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根据其收入状况在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即1078元至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即7362元之间选择。
  (三)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以本人当月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收入为缴费基数。参保人当月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收入超过我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573元的300%的,以我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即4719元为缴费基数,低于我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573元的,以1573元为缴费基数(其中,低于我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573元的80%即1258元的,经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确认后,可按1258元为基数申报缴费)。
  (四)单位缴费按所属缴费个人当月缴费基数的总额计算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缴费比例
  (一)全市企业职工养老、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缴费比例具体是:
  1、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按15%、个人缴费按8%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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