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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汕头市资助城镇困难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

汕头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残疾人联合会
关于印发《汕头市资助城镇困难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
(汕民通[2008]96号)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残疾人联合会:
  为做好资助城镇困难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根据《汕头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市民政局、财政局、劳动保障局、残联联合拟订了《汕头市资助城镇困难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汕头市民政局
汕头市财政局
汕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汕头市残疾人联合会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汕头市资助城镇困难居民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

  为做好资助城镇困难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疗保险)工作,根据《汕头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资助对象
  具有本市城镇户籍但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下列居民享受参加居民医疗保险资助:
  1、低保对象。
  2、低收入家庭中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低收入家庭的界定按当地城镇低保标准上浮20%以内。
  3、经残联确认持有《残疾人证》的重度残疾人(包括重度残疾的学生和儿童)。
  4、市福利院收养的老人和儿童。
  二、资助标准
  上述对象参加居民医疗保险个人应当缴纳的保险费,由财政和当地城乡医疗救助金给予全额资助。资助标准为:未成年人和在校学生每人每年48元;其他参保人每人每年120元。
  三、资助资金来源
  资助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年满60周岁老年人、重度残疾人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资金,由各级财政和区(县)城乡医疗救助金各负担50%。其中财政负担部分,由省财政和区(县)财政各负担50%。资助市福利院收养的老人和儿童参保的资金,在市级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的城乡医疗救助资金解决。
  四、办理方法
  (一)资助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中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重度残疾人(下称困难居民)参保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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