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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汕头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保险费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费缴费工资基数、缴费比例和申报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2、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按2%,个人缴费按1%计征;
  3、工伤保险:单位缴费按0.5%计征。
  依照、参照公务员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固定工只计征养老保险。
  (二)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职工、临时工的缴费比例具体是:
  1、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按15%、个人缴费按8%计征;
  2、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按2%,个人缴费按1%计征;
  3、工伤保险:单位缴费按0.5%计征;
  4、生育保险:单位缴费按0.5%计征。
  (三)全市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具体是:
  1、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按7%,个人缴费按2%计征(退休人员个人不缴费)。
  2、公务员医疗保险补助:依照、参照公务员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用人单位缴纳公务员医疗补助金按2.5%计征。(在职和退休人员都应缴费)。
  三、申报办法
  以上规定自2008 年8月起执行,具体申报办法如下:
  (一)机关事业单位应按本通知规定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计征应缴的社会保险费(计算方法按“四舍五入”精确到元为单位),并按本单位参保人数实名制分类填报《2008-2009年机关事业单位固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表》(以下简称《表一》)及《2008-2009年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职工、临时工缴费工资申报表》(以下简称《表二》),同时填报《汕头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会保险基金收拨月报表》后,于2008年8月25日前将当月《汕头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会保险基金收拔月报表》及《表一》、《表二》报送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科(股)。
  (二)由财政统发工资的机关事业单位在生成参保职工与月份应缴个人养老保险费时,按本通知规定计算出应缴纳的个人养老保险费数额后,在“广东省人事工资管理系统”中“工资发放”菜单的“修改公积金、养老保险中修改”,并于8月25日前将有关变动数据信息报市人事局。
  (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的申报:
  1、参保单位申报参加医疗保险(含新参保和办理增减员)应在每月1至25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办理参保手续,于次月10日前到地税部门办理缴纳医疗保险费。
  2、缴费工资的申报:单位申报职工医疗保险(含首次新参保或已参保单位办理增减员)或申报按我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80%缴费的,应提供《汕头市社会保险个人明细变动申报表》(原件和复印件),经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确认缴费工资低于我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80%的,可按1258元的基数申报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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