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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汕头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保险费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费缴费工资基数、缴费比例和申报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汕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汕头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社会保险费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费缴费工资基数、缴费比例和申报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汕劳社[2008]116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汕头市人民政府颁发《关于调整我市2008至2009年度社会保险费征收和社会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汕府[2008]97号)的规定精神,现就汕头市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以下简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和申报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缴费基数
  (一)汕头市机关事业单位固定工(不含合同制职工、临时工、下同)个人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以本人当月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收入为缴费基数。
  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按规定必须缴纳失业、工伤保险费的固定工,其缴费基数与固定工缴纳个人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相同。
  (二)机关事业单位的合同制职工、临时工的养老、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以本人当月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收入为缴费基数。参保人当月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收入高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454元的300%的,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即7362元为缴费基数;低于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797元的60%(含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为零,下同),以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即1078元为缴费基数。
  单位缴费按所属缴费个人当月缴费基数的总额计算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基数调整为以本人当月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收入为缴费基数。参保人当月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收入超过我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1573元的300%的,以我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即4719元为缴费基数,低于我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573元的,以1573元为缴费基数(对低于我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573元的80%即1258元的,经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确认后,可按1258元为基数申报缴费)。
  单位缴费按所属缴费个人当月缴费基数的总额计算缴纳医疗保险费。
  二、缴费比例
  (一)汕头市机关事业单位固定工缴费比例具体是:
  1、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按8%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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