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汕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有关工作的通知

汕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有关工作的通知
(汕劳社[2008]118号)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鉴定工作,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根据《汕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管理办法》(汕府[2007]172号)和《汕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鉴定办法及标准》(汕劳社[2008]22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鉴定时间
  从2008年8月份起,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鉴定时间,由原来的每二个月组织一次,调整为每月组织一次鉴定。
  用人单位(含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受委托服务机构)每月1-6日按隶属关系将本单位参保人的鉴定资料送所属劳动保障局,当月28日后凭回执领取鉴定结论。
  二、再次明确门诊特定病种复查鉴定时间
  凡在2008年3月1日前,经市劳动保障局鉴定,取得门诊特定病种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资格的,从市劳动保障局鉴定之月起满36个月的,必须重新申请鉴定。2008年3月1日后经鉴定,取得享受门诊特定病种基本医疗保险资格待遇的,其复查鉴定办法依照汕劳社[2008]22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妥善解决部分人员门诊特定病种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问题
  (一)个别参保人享受门诊特定病种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期满后,因各种原因未依照汕府[2007]172号、汕劳社  [2008]22号文件规定进行鉴定、致使享受待遇时间中断的,在2008年12月6日前向市劳动保障局申请鉴定,经鉴定取得门诊特定病种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资格的,其中断期间的门诊特定病种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可以继续享受。
  参保人享受门诊特定病种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期满但未在2008年12月6日前向市劳动保障局重新申请鉴定的,或经鉴定未能取得享受门诊特定病种待遇资格的,不能继续享受相关待遇。
  (二)原依照市劳动保障局、卫生局《关于规范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门诊管理的通知》(汕劳社[2004]119号)第一条第(五)项、第(十二)项规定,取得享受门诊特定病种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资格,其享受待遇期限未满的,可以依照汕劳社[2004]119号文件规定继续享受待遇至期满。期满后,应依照汕府[2008]172号文、汕劳社[2008]22号文件的规定重新申请鉴定,经鉴定符合享受门诊特定病种医疗保险待遇资格的,按照汕府[2007]172号文件规定享受相关待遇;不符合享受门诊特定病种医疗保险待遇资格的,不再享受相关待遇。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