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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汕头市职业介绍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3、《职业介绍推荐信》存根;
  4、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对象与用人单位签订的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或灵活就业的有关证明(如劳务协议,标明用工期限的用工回执,申领补贴人员和雇主提供的证明等);
  5、免费职业介绍对象参加社会保险的证明;
  6、《职业介绍许可证》复印件;
  7、定点职业介绍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复印件;
  8、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它资料。
  (二)审核拨付。
  1、市属职介机构成功介绍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市属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的,到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报;区(县)属职介机构成功介绍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区(县)属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的,到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报;如市、区(县)属职介部门交叉介绍市、区(县)属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的按企业归属管辖申报,即成功介绍市属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就业的,到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报,成功介绍区县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就业的,向企业所属区县劳动保障部门申报;成功介绍辖区内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的,同时向市和所在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报。
  2、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收到职业介绍补贴申领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对职业介绍机构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在《职业介绍补贴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和盖章,对职业介绍机构的申请情况进行汇总,并用函件形式提出拨款意见(将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单独形成函件),连同职业介绍机构的申请材料(一式三份)送同级财政部门。
  3、财政部门在收到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的材料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在《职业介绍补贴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和盖章后,一份留存,两份退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职业介绍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申请单位帐户。
  七、补贴资金支付来源
  职业介绍机构成功介绍本市市属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就业的补贴款由市财政从再就业专项资金支付;成功介绍区(县)属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就业的补贴款由区(县)财政从再就业专项资金支付;凡成功介绍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的,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职业介绍补贴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成功介绍辖区内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的补贴款由市和区县财政专项资金各支付50%。
  八、其它
  (一)每位享受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对象只能享受一次职业介绍补贴,不得重复申报。已享受职业介绍补贴的人员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其《再就业优惠证》或《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上加盖“已享受免费职业介绍”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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