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汕头市职业介绍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汕劳社[2007]49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汕头市职业介绍补贴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汕 头 市 财 政 局
二○○七年五月十五日
汕头市职业介绍补贴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职业介绍工作,鼓励职业介绍机构积极为求职者免费提供职业介绍服务,促进我市城乡劳动者就业再就业,根据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
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汕府[2006]53号)、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职业介绍补贴办法的通知》(粤劳社[2006]122号)和汕头市财政局、劳动保障局《转发省财政厅、劳动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汕市财社[2006]35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补贴对象
(一)各级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和经县级以上(包括县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社会职业介绍机构成功为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对象提供了免费职业介绍服务的,可向县(区)级及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领职业介绍补贴。
(二)可享受免费职业介绍服务的对象是: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含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应届高校毕业生)和本省进城登记求职的农村劳动者。
(三)各级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组织的公益性专场招聘会、为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免费职业指导服务及组织开展远程招聘活动等公共就业服务项目纳入职业介绍补贴范畴。
二、定点社会职业介绍机构的认定和管理
(一)认定范围和条件。
1、依照《
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设立的经营性职业介绍机构;
2、社会信用好,没有违规收费及其他违法行为,近三年没有发生求职者或用人单位投诉事件;
3、年均职业介绍成功人数达500人以上,自愿承担免费职业介绍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