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是用人单位事业发展和经济效益的源泉,加强工作场所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关爱劳动者的健康和维护劳动者的权益,不仅可以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企业的生产效率,有效避免用人单位因艾滋病带来的医疗风险和经济损失,也可以提高用人单位的社会责任,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增强市场竞争力。
二、规范用人单位的招用工行为,促进艾滋病感染者及病人公平就业
(一)切实保护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病人的就业权利。用人单位在录用、晋升、福利、医疗、保险待遇、变更、解除劳动合同等方面,不得排斥和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及其家属。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外,用人单位不得以感染或怀疑感染艾滋病病毒为由拒绝录用劳动者、随意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或解除劳动合同。对能够从事工作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病人,用人单位应提供适宜的劳动岗位和劳动条件。
(二)严格规范用人单位的招用工体检项目,保护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病人的隐私权。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除国家规定的职业和行业外,不得强迫劳动者进行艾滋病病毒检测。对自愿进行检测的劳动者和求职者,用人单位应对其包括艾滋病在内的健康信息保密。未经劳动者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用人单位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
三、加强对用人单位的指导和监督,维护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病人的劳动保障合法权益
(一)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招用工行为、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的规范和指导。加强对用人单位招、用工行为的监督检查,防止用人单位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病人的就业歧视。通过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引导用人单位定期为劳动者开展健康检查,逐步改善职工的工作环境与生活条件,丰富劳动者业余文化生活,培养职工文明健康的工作、生活习惯,预防、控制艾滋病的流行和传播。对有劳动能力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提供就业服务和指导,消除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歧视。
(二)卫生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免费自愿咨询检测网络,提高咨询检测服务质量,为用人单位开展艾滋病预防教育提供指导和技术支持。
(三)工会组织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增强职工健康意识。要依法维护工作场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