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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08年土地利用工作要点》的通知

  一要建立健全土地供应公示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划拨用地供应前,除有保密要求的用地外,均要及时通过中国土地市场网、当地土地有形市场、国土资源部门网站和相关媒体,将申请项目名称、项目类型、用地面积等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方可供应土地。有偿使用土地要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有关规定进行,做到供地计划要公布、供地过程要公开、供地结果要公告。二要落实工业用地和经营性用地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重点解决挂牌比例高,而拍卖、招标比例低,甚至是“真协议、假挂牌”的问题。
  四、严格政策,确保节约集约用地
  一要鼓励工业企业开发利用地上地下空间。对现有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对新增工业用地,进一步提高工业用地控制指标,厂房建筑面积高于容积率控制指标的部分,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二要严格执行闲置土地处置政策。对1999年1月1日以来的新供土地进行全面清理,对批而未用、低效利用以及土地闲置满两年、依法应当收回的,坚决收回,重新安排使用;对土地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各市、县、开发区土地管理部门用4、5两个月的时间完成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于6月15日前将清理处置情况报省厅。
  三要认真实施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新发布的《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土地收购储备制度。通过土地收购储备,重点盘活空闲土地、低效利用土地等存量土地,同时防止产生新的闲置土地。
  五、注重监管,强化责任追究
  一要继续抓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市场监管。要认真贯彻国土资源部〔2007〕39号令,在管理专业化、集体决策、地价合理、信息公开、程序公开、档案完善方面下功夫,解决多头供地、出让总价与实际合同价不一致、出让档案管理混乱等问题。
  二要严格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用地决定书管理。合理确定建设用地供应的宗地规模,缩短开发周期,防止产生新的闲置土地,防范建设单位“圈占”土地。对未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用地决定书约定缴清土地价款的,不得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防范金融风险。对违反《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及划拨用地决定书约定进行开发建设的,依法追究违约责任。
  三要切实落实房地产市场土地调控政策,严格执行每宗地开发建设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年的规定。各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将落实土地调控政策、集约节约用地情况于2008年12月10日前报省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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