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
《关于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中做好实地踏勘和论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晋国土资办发[2008]54号)
各市国土资源局:
为了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二十六条和《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27号令),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强化建设项目用地的前期论证,引导建设项目科学选址,避开或尽量少占基本农田,促进保护耕地和节约集约用地,近日,国土资源部下发了《关于
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中做好实地踏勘和论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8]41号),现将该通知转发你们,并结合如下意见,认真贯彻执行:
一、明确论证范围
由国家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审批,且占用基本农田100-200公顷的公路、铁路、管道等线性工程项目和占用基本农田35-70公顷的能源、矿山、水利设施等面(块)状建设项目;由省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审批,且占用基本农田100公顷以上的公路、铁路、管道等线性工程项目和占用基本农田35公顷以上的能源、矿山、水利设施等面(块)状建设项目,由省国土资源厅组织实地踏勘和论证,不再向下进行委托。
占用基本农田100公顷以下(不含100公顷)的上述线性工程项目和35公顷以下(不含35公顷)的上述面(块)状建设项目,由各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实地踏勘、听证和规划修改方案的论证工作,并随项目用地预审材料以预审初审意见的文件形式报省厅预审(初审)。
二、规范论证程序
项目建设单位在组织项目预审材料时,对符合部41号文件通知规定情形的,应当按照实地踏勘和论证要求,编制建设项目土地利用和耕地保护专项报告,由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局逐级上报项目初审单位(由部组织有关专家实地踏勘和论证的建设项目,项目初审单位为省国土资源厅,由省组织有关专家实地踏勘和论证的建设项目,项目初审单位为市国土资源局)申请进行踏勘论证。
三、加强组织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