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反映的情况、问题、思路、举措、经验、建议应有新意,既有定性分析,又有定量分析。
第十三条 各级环保部门应将政务信息定期或不定期报送同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本部门的领导同志和上级环保部门,根据需要发送下级有关部门和单位。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四条 信息报送制度。政务信息报送原则上应执行分级管理,逐级汇总上报。根据我区实际情况,各级环保部门可直接向自治区环保局报送政务信息。银川市、石嘴山市作为环境保护部设立的政务信息直报点可以直接向环境保护部报送政务信息。下级环保部门对同级政府和上级环保部门要求专门报送的政务信息,必须严格按照要求报送。
重要事件要在当天内报送,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或事故要在4小时内及时报送信息。
第十五条 审核签发制度。下级环保部门向上级环保部门报送的政务信息,应报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发,或授权本部门办公室负责人审核、签发。
第十六条 信息通报制度。上级环保部门应定期向下级环保部门通报政务信息报送要点和报送信息采用情况。
自治区环保局办公室每季度通报一次政务信息报送要点,每月通报一次信息采用及得分情况,年终根据综合累计得分情况,排列名次。
第十七条 信息约稿制度。上级环保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向下级环保部门和相关单位发出政务信息约稿通知,提出约稿信息的内容、文字和报送时间要求。承办部门和单位要按要求组织专人收集材料和撰写,按时保质上报。
第十八条 优秀信息制度。自治区环保局每月评选优秀环保政务信息,并给予加分等奖励。
第十九条 定期分析制度。各级环保部门应加强对报送和采用信息的分析,围绕环境保护中心工作开展政务信息工作,增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调整工作安排。
第二十条 信息保密制度。各级环保部门应对涉密政务信息实行严格管理,消除薄弱环节,严密防范发生泄密事件。
第二十一条 表彰奖励制度。各级环保部门应对在政务信息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