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坚持实事求是,作风正派,如实反映情况;
(六)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第九条 各级环保部门应为政务信息工作人员创造必要的条件
(一) 按照有关规定调阅本单位与采编政务信息有关的资料、上级机关下达的内部文件,列席有关会议和活动,优先了解本单位各项政策及有关方面的工作动态;
(二)协调本部门有关单位提供政务信息稿件,并审核、修改;
(三)对本单位的政务信息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参加政务信息业务培训与出席政务信息工作会议。
第十条 自治区环保局办公室负责组织对全区各市、县(区)环保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政务信息报送及采用情况,机构、队伍建设情况,制度建设及工作管理情况进行考核。
第三章 政务信息范围与要求
第十一条 政务信息范围主要包括: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措施和环境保护中心工作的重要情况;
(二)上级政府和环保部门重大决策部署、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领导同志重要指示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同级政府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部署,本地区、本部门环境保护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举措、新经验等;
(四)本地区环境质量改善或重大变化情况,环境保护工作面临的困难、问题及建议;
(五)重大环境科研成果,专家、学者反映的意见和建议,社会各界关于环境保护工作问题的反映;
(六)环境保护系统干部、职工的突出贡献、重要成果和典型事迹;
(七)重要调研报告和趋向性、动态性及其他综合性政策动向;
(八)国内外环境合作交流中的重要情况和进展。
第十二条 政务信息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主题鲜明、重点突出、文题相符、文字简练,用代表性的数据反映事物的概貌及发展趋势,揭示事物的内在联系,反映事态发展过程,防止以偏概全;
(二)涉及的情况、数据有时效性和可比性;
(三)反映的事件真实可靠,有根有据,引用事例、数据要准确;
(四)反映情况一般应有过程概述、问题分析及措施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