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政务信息工作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服务大局,服务决策;真实准确,全面客观;灵敏高效,快捷畅通;把握规律,创新方法,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四条 政务信息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紧紧围绕环境保护的目标和任务,采集、编报反映环保工作重要情况的信息,为各级政府及环保部门全面履行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推进依法行政,加强环境监管,提供全面、及时、准确、规范的信息服务。
第五条 各级环保部门应加强对政务信息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政务信息工作网络,完善政务信息报送机制,确保政务信息渠道快捷畅通,工作优质高效。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各级环保部门应根据工作实际,充实完善政务信息工作机构,指定相关负责人分管本部门政务信息工作,配备专职或兼职政务信息工作人员,确保政务信息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七条 政务信息工作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地区、本系统的政务信息收集网络;
(二)依据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自治区环境保护工作部署,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政务信息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做好政务信息的采集、筛选、加工、编报,反馈和存储等日常工作;
(四)结合环境保护的中心工作以及从日常工作中发现的重要问题,组织信息调研,编报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的综合或专题信息;
(五)组织开展政务信息工作经验交流,指导下级单位的政务信息工作;
(六)组织政务信息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政务信息工作会议。
第八条 政务信息工作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熟悉国家和自治区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主要业务工作;
(二)掌握政务信息工作的基本知识和技能,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文字表达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
(三)热爱政务信息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甘于奉献;
(四)善于把握大局,有较强的政治敏感性和鉴别力,及时发现、捕捉、反映各类重要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