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收到的环境信访事项不按规定登记的;
(二)对属于其法定职权范围的环境信访事项不予受理的;
(三)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信访事件的。
第二十九条 环保部门的职能部门或单位在承办环境信访事项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环保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推诿、敷衍、拖延环境信访事项办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环境信访事项的;
(二)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投诉请求未予支持的。
第三十条 环保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环保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被反映单位或者人员透露情况的,或者在处理环境信访过程中作风粗暴,激化矛盾并造成后果的;
(二)打击报复信访人的;
(三)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环境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隐瞒、谎报、缓报的,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一条 信访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环保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对信访人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
经劝阻、批评或者教育无效,建议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
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自治区环境保护政务信息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全区环境保护事业发展,适应历史性转变要求,实现环境保护政务信息(以下简称“政务信息”)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自治区党委、政府和环境保护部关于信息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务信息是指为各级党委、政府和环保部门提供重要情况,供制定环境保护方针政策,做出决策,指导环境保护工作参考的具有时效性、动态性、综合性、政策性、权威性等特征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