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区环境保护信访办法》和《自治区环境保护政务信息工作办法》的通知

  环保部门对重大、紧急环境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不得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

  第十六条 环保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人员或者单位。

第五章 环境信访事项的办理

  第十七条 环保部门工作人员办理环境信访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清事实、分清责任、宣传法制、教育疏导,及时妥善处理。

  第十八条 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有利于改进环境信访工作,促进经济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应当认真研究论证,积极采纳。

  第十九条 环保部门工作人员与环境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 环保部门的职能部门或者单位应当根据职责和环境信访事项的请求内容,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调查核实。环境信访事项的承办人员,应当根据信访事项的请求,发生情况等有针对性地到现场调查核实,力求做到全面、客观、公正、及时、准确把握情况。

  (二)作出处理。环境信访事项经调查核实后,承办人应当根据调查核实情况,依照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作出处理。对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作出予以支持的决定,并书面答复信访人;对请求事实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告知信访人,并做好解释说服工作,同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完善制度的建议,并书面答复信访人;对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三)对重大、复杂、疑难的环境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听证会的组织、程序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环境信访事项一般信访件应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结;难度较大的信访件应在60日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长理由。

  第二十二条 上级环境保护部门交办的环境信访事项,如环保部,自治区党委、人大、政府交办的信访件,自治区环保局领导接待日受理件及区局领导批办的重要信访件,除上级有特殊要求外必须在15日办结并书面报告办理情况。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