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信访工作机构代表本机关负责组织、协调环境信访工作,督促处理环境信访事项,保障环境信访渠道畅通,并认真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转送、交办信访人提出的环境信访事项;
(二)承办上级机关、本级信访工作机构和本机关负责人交由处理的环境信访事项;
(三)协调处理重要环境信访事项;
(四)上报并配合上一级环保部门协调处理涉及跨区域、跨流域和重大影响的环境信访事项;
(五)督促检查环境信访事项的处理和落实情况;
(六)研究、分析环境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本级环保部门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七)总结交流环境信访工作经验,对下级环保部门的环境信访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负责环境信访工作人员的培训。
第六条 环保部门应当将环境信访工作的绩效纳入公务员考核体系,建立健全环境信访工作责任制。
对在环境信访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部门(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环境信访渠道
第七条 环保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环境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邮政编码、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电子信箱、投诉电话、查询环境信访事项等。
第八条 环境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及时、准确地将下列信息输入环境信访信息系统:
(一)信访人的姓名、地址和联系电话,环境信访事项重点摘要;
(二)已受理环境信访事项的转办、交办、办理和督办情况;
(三)重大紧急环境信访事项的发生,处置情况。信访人可以随时查询其所投诉请求的办理进展及落实情况。
第三章 环境信访事项的提出
第九条 信访人提出环境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并应当注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对信访人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投诉请求,环境信访机构工作人员应当记录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时间、联系方式和请求、事实、理由。
第十条 信访人可以提出以下环境信访事项:
(一)检举、揭发、控告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侵害公民合法环境权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