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区环境保护信访办法》和《自治区环境保护政务信息工作办法》的通知
(宁环办发〔2008〕51号)
各市、县(区)环保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
现将《自治区环境保护信访办法》和新修订的《自治区环境保护政务信息工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自治区环境保护信访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区环境信访工作,维护环境信访秩序,促进经济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根据《自治区信访规则》和环保部《环境信访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环境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全区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反映环境保护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环保部门处理的活动。
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称信访人。
第三条 环境信访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源头预防,化解矛盾和纠纷的原则;坚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妥善处理问题的原则;坚持统一领导,部门协调,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原则。
第四条 环境信访工作实行环保部门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信访工作机构协调管理,相关职能部门承办处理的工作机制。
环保部门应当建立负责人接待日制度,由负责人亲自协调处理重要的环境信访事项。信访人可以在公布的负责人接待日和接待地点,向负责人当面反映环境信访事项。
环保部门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的来信,定期听取环境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环境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检查指导环境信访工作。
第五条 环保部门应当根据环境信访工作的实际需要,设立相适应的环境信访工作机构;配备责任心强,熟悉环保业务,了解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有群众工作经验的工作人员;保证工作经费和必要的工作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