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农村重点水源地管理保障农村居民饮水安全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农村重点水源地管理保障农村居民饮水安全的通知
(宁环发〔2008〕114号)


各市、县环保局,区环境监测中心站: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2008年为民办10件环保实事的通知》(宁政办发[2008]57号)和自治区环境保护局《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2008年为民办10件环保实事目标责任制的通知》(宁环发[2008]75号)要求,为切实做好“加强农村重点水源地管理,保障农村居民饮用水安全”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开展农村饮用水源地普查工作

  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地下或地表水库等)普查范围是:1、全区乡镇所辖行政村、自然村日集中式供水在1000吨以下;2、供水人口在1万人以下,300人以上的现用水源地;3、规划拟建和备用的水源地。调查时间:自6月1日开始,至9月30日结束并上报你辖区内农村饮用水源地,普查内容详见附表,普查以县(区)为单位进行,各市审核汇总,报区局自然生态处。

  二、开展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规划工作

  在普查的基础上,各市、县要进一步明确辖区内农村重点饮用水源地,编制水源地保护规划,请各市于9月30日前编制完成“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规划”并报送区局自然生态处。

  三、开展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试点县区重点饮用水源保护地划界标示工作

  2007年,我局安排专项资金开展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试点县(区)农村重点饮用水源地划界标示工作。自治区将对新增试点地区的重点饮用水源地保护工程给予专项资金支持。请有关县(区)将实施方案于6月30日前报送区局自然生态保护处。

  “农村饮用水源地保护工程实施方案”编制内容包括:辖区农村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划定情况、工程方案、投资预算、效益分析、标志的设计图纸等。

  农村饮用水源地保护标志,参照自治区农村小康环保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参考标准。2008年自治区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试点地区30处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标示工作,计划10月31日以前完成。全面工作结束后,对受到保护的水源地进行公示。

  四、严格农村饮用水源地保护和监管制度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