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局长外出请示自治区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其他局领导外出,由本人事前向局长报告,并告知办公室。
(二)各处(室)、单位正职外出,事前需书面请示分管局领导同意后报局长批准。
(三)各处(室)、单位副职外出,事前需书面请示本处(室)、单位正职同意后报分管局领导批准。
(四)各处(室)其他人员外出,经本处(室)负责人同意后报人教处处长批准。
(五)机关人员、直属单位负责人外出经批准后,需报局人教处备案。
第四十九条 内外事活动安排。
(一)邀请局领导参加各类活动的通知、请柬、来函等,均由办公室统一安排,提出意见报批。
(二)对外宣传工作由环保局办公室统一安排。任何处(室)、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新闻通稿、接受记者采访或组织新闻媒体活动。
第五十条 环保局坚持方便、热情、节俭、高效的接待原则,尽可能为相关部门、单位来局办事创造条件。
(一)环保部来局检查工作,地市党政领导及自治区有关部门领导、外省区环保部门领导来局商谈工作,由局领导出面接待。接待活动除局领导直接安排的以外,均由办公室统一安排。
(二)外省区环保部门负责同志来宁办事,根据需要,在接送站、交通、住宿等方面提供服务和便利。
第十二章 作风纪律
第五十一条 局领导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解决实际问题。要轻车简从,不搞层层陪同,不收受礼品。出差、出国均不得迎送。
第五十二条 局领导及各处(室)、单位负责同志必须严格执行廉洁自律的规定,自觉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十三条 局领导及各处(室)、单位要增强服务意识,认真履行职责,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纪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五十四条 环保局及各单位必须加强财务管理,强化内部审计,严格执行财务管理规定。